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欧盟新指令允许电动玩具使用镍;限制若干类玩具中双酚A浓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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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欧盟第1272/2008号规例(《物质及混合物分类、标签及包装规例》),镍被列为第二类致癌物,受致癌、诱变及生殖毒性(CMR)物质禁令规管。不过,若玩具内的镍不能被外界接触,或浓度少于等于1%,便可以在玩具中使用。根据《玩具安全指令》,自2013年7月20日起,可以在玩具的不锈钢零件中使用镍。
为了评估电动玩具内的镍对人体健康构成的风险,欧委会曾征询健康与环境风险科学委员会的意见。委员会认为,接触含镍玩具不会构成患上肿瘤疾病的风险。由于儿童很难接触到玩具中含镍的部分,而且让电动玩具正常运作的含镍部分面积细小,因此风险很低。
简单而言,第2014/84/EU号指令以下表取代第2009/48/EC号指令附件II附录A:
欧盟成员国必须于2015年7月1日前采用、刊登及落实上述条款。新法例将于2015年7月1日生效。
化学品注册、评估、授权和限制法规(REACH法规)附件XVII订明,穿入耳孔或身体其他扎孔部分的配饰,以及与皮肤直接和长时间接触的物品,其镍含量须受限制。这些限制并非完全禁止所有消费品含镍。新指令表明,REACH法规的相关条款与上述针对玩具的修订并无冲突。
欧委会第2014/84/EU号指令及与镍相关的修订参见以下网址: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gal-content/EN/TXT/PDF/?uri=CELEX:32014L0084&from=EN
另一方面,2014年6月24日,欧盟官方公报刊登了欧委会第2014/81/EU号指令,为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或可放入口内的玩具,订立严格的双酚A浓度限值。这项限制将于2015年12月21日生效。
双酚A广泛应用于生产各种消费品,可以作为制造聚碳酸酯塑料的单体,而聚碳酸酯塑料则用于制造玩具。
第2014/81/EU号指令指出,已有标准限制玩具的双酚A含量。欧洲标准EN71-9:2005+A1:2007订明双酚A的迁移限值为每升0.1毫克,其他欧洲标准也制订了相关的测试方法。欧洲玩具业自愿参照标准所列的双酚A限值及测试方法,以确保消费者不会通过玩具接触到超出安全水平的双酚A。不过,这些标准未获承认为欧盟协调标准。
《物质及混合物分类、标签及包装规例》把双酚A列为第二类致生殖毒性物质。自2013年7月20日起,玩具可以含有浓度相当于或少于5% 的双酚A,2015年6月1日起降至3%。指令承认,与欧洲标准所订的每升0.1毫克迁移限值相比,这些双酚A的浓度标准或会增加幼儿接触双酚A的机会。虽然双酚A对儿童构成的风险未有定论,但欧委会仍认为有需要实施较低门槛。未来若有新科学数据,这个门槛限值便须重新斟酌。
总而言之,第2014/81/EU号新指令修订了《玩具安全指令》,要点包括:为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或可放入口内的玩具订立严格限值,根据欧洲标准EN 71-10:2005及EN 71-11:2005,玩具内的双酚A限值 (迁移限值) 为每升0.1毫克。成员国必须于2015年12月21日前采用及刊登限制双酚A的措施。措施也将于2015年12月21日起实施。
欧委会第2014/81/EU号指令参见以下网址: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gal-content/EN/TXT/?uri=uriserv:OJ.L_.2014.183.01.0049.01.ENG
浏览欧委会发出的相关新闻稿,请进入以下网址:http://europa.eu/rapid/press-release_IP-14-738_en.htm
业者可向欧洲标准化委员会(CEN)任何一个成员国索取包含测试方法的欧洲标准,联络资料载于www.cen.eu
2014年7月1日,欧盟官方公报刊登欧委会第2014/84/EU号指令,修订第2009/48/EC号指令 (《玩具安全指令》)。该项修订和镍的使用有关,自2015年7月1日起,用以传导电流的玩具部件可以含有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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